2020-09-04 12:23热点新闻
央视网消息:今天(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此次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相关工作要求三个方面。在总体要求方面,指导意见指出: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指导意见》不可能对每个具体案件都给出可资“对号入座”的答案,而只能就普遍性、原则性问题提出相对明确的规则指引。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
《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均有新规
此次《指导意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方面提出了十条规则。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实行防卫
首先,《指导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其中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进行反击
《指导意见》还在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指导意见》还指出,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对此,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准确区分滥用防卫权与防卫过当
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在第十条中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