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2:11热点新闻
近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网友反映安徽省跨地市经营煤矿企业的税收归属问题。网友称,《安徽省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凡在阜阳、亳州、宿州三市境内新增的从事煤炭开发单位,都要在当地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但三市原先已有的煤矿仍然不是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仍在其集团总部所在地合并缴纳,违反了属地纳税的原则,造成煤矿所在地税源流失,对于煤矿所在的城市相当不公平,当地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网友指出,这种情况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永远不解决。恳请安徽省政府、省发改委尽快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全省所有跨地市煤炭开发单位,都要在煤矿所在地设立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12月15日就此答复称,若企业在阜阳、亳州、宿州三市登记注册法人实体,按政策规定在三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则其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包括在省内的分支机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规定,省内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安徽省税务局介绍,若企业仅在安徽省省内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则适用安徽省《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款的规定,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需调整现行分配办法,需要省政府重新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