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监管局:适度放宽商业保理杠杆率等监管要求
2020-03-24 18:02热点新闻
原标题:深圳市金融监管局:适度放宽商业保理杠杆率等监管要求
新京报(记者黄新宇)3月20日,深圳市金融监督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调整流行期间商业保理行业部分监管要求的通知》,此前两周,该局宣布放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监管指标据悉,此次可适当调整的监管指标包括杠杆率、风险准备金计提率等5项。同时,经深圳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合规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融资(如下图所示)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表示,在疫情期间,对于监管指标良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根深蒂固的商业保理公司,部分监管要求可以适度放宽。
本次商业保理可适当调整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杠杆率、风险准备金计提率、需要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的保理融资资金逾期天数、同一债务人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占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等。
但深圳市金融监督局特别强调,商业保理业务应每月向其书面报告任何与监管指标的偏差。
此外,在风险可控和底部投资者渗透的前提下,经深交所批准,深层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钱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融资。
与放宽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指标的期限类似,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表示,本通知涉及的条款将于2020年6月底废止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在通知中没有明确提到监管指标的具体放宽。但是,根据中国保监会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205号令),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五项监管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二)应计风险准备金不低于融资性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三)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变现的保理融资纳入不良资产管理;(四)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五)作为债务人分配给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金额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关于商业保理机构的融资渠道,205号文件还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中国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贷款、债券发行、保理等渠道获得融资。但是,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新京报》记者黄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