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谎称在疫区有居住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020-04-02 18:22热点新闻
原名称:广东省高级法院:谎称有疫区居住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p >案例摘要行为人恶意编造疫区生活史,致使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浪费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p >争议焦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如何认定?< p >基本案例< p > 2020年2月9日,黄茂林饮酒后出现咳嗽、呕吐,并前往医院就诊。由于对治疗计划不满,黄茂林编造了他于1月30日抵达疫情严重的武汉市。住了一个星期后,他乘公共汽车回汕头,然后乘短程公共汽车去朝阳。在此期间,他去市场购物等等。当晚,黄茂林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黄茂林仍谎报从武汉返回。< p >为及时防控疫情,当地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和公安分局联合启动应急机制,关闭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逐一检查相关人员体温。当地派出所核查处置小组对黄茂林的手机追踪进行调查后,发现黄茂林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没有去过武汉市。经汕头市中心医院检测,黄茂林的两种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p >裁判结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黄茂林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编造虚假的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造成公众恐慌。因此,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他的自愿供认和惩罚,他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的监禁。< p >典型含义< p >抗击新的皇冠肺炎疫情关系到整体经济和社会稳定。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既抓疫情防控,又抓司法保护。他们严厉惩处捏造和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医疗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p >对话法官< p >小编辑:请谈谈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郭汉龙:《刑法》第291-1条明确规定了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黄牟林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恶意编造了自己在疫区生活的历史,促使各级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结果,市场因消毒而关闭,商业活动停止,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p >[法官简介]郭汉龙: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资料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单击以输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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