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3 20:47热点新闻
成都:在清明林区边缘50米范围内,严禁在林区的坟茔上烧香烧纸及其他形式的野火。
为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火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加强野外防火工作,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公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是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是指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条件下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以及“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市区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缘50米以内均为森林和草原防火区。未开发的原始林区、飞播林区和国有林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以森林为载体的地质公园是成都森林和草原的高火险区,严禁一切户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边缘50米以内,严禁吸烟、在坟墓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草、点灯、野炊、烧烤等形式的森林野外生火;各地必须停止一切林区生产性火灾的审批,严格控制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农民的生活火灾,防止火灾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管理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野外防火和森林草原防火的主要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草原火灾。
五、各镇(街道)要履行现场消防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巡视,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非法用火。
六、要始终把灭火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尊重灭火规律,坚持科学灭火,防止人员伤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