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监督制约检察权的一项重要机制,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监督权,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其中特别规定,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三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
《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原有的7种情形拓展为11种,新增的4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同时,《规定》也对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