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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新闻联播直播: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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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北京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和张文中在收购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给予梁某500万元好处费和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对于张文中与他人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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