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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顾雏军等再审案公开宣判

新闻联播直播: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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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姜宝军等六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判决撤销对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挪用资金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维持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定罪量刑;对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后果,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共计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罚,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

  顾雏军等再审案是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四年以下不等的刑罚。广东高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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