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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新闻联播直播: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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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条例》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条例》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条例》列举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各项情形,规定了问责方式、问责后的处置办法等。

  《条例》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条例》规定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各类情形。

  《条例》还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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