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庭审进入第11天。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第一审判法庭、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13日上午,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就王永成被杀害一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汉在王永成被杀害一案案发后,资助作案人员外逃、藏匿并对其奖励、发放工资等情况。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
下午,法庭就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桓立柱、王雷等人故意伤害尚东泉(致死)、故意伤害黄伟一案进行法庭调查。
同日上午,在刘维等7人案的庭审中,经公诉人申请,法庭许可,被告人刘维对非法持有的4支枪、张东华非法持有的一支枪进行了实物辨认。接着法庭就刘维等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首先就被告人刘维在帕提亚大酒店游戏厅借故闹事、在丽都花园小区滋事的事实进行举证,出示了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陈力铭、曾建军等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随后公诉人就其他8 起违法事实进行举证,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书、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对上述证据,刘维表示无异议,但与自己无关,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控辩双方还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下午,刘维等7人案庭审进入非法证据排除阶段。
部分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