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审法官判给了爷爷奶奶也就是原告。
我是坚定支持一审判决的,被告的所有提出的观点都是建立在所谓言词证据的基础上,本身的法律效力就比实物证据来的低。被告与孩子没有一个血缘上的链接和法律的约束,如果判给被告,并不能十分妥当的确保孩子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判给被告,对死者和死者尚活在世间的亲属也是十分不尊重的。所以我的论点中只有被告没有“母亲”这两个字,被告所说均为主观意思表示,且双子尚幼并不能以三岁小孩的意思表示来判定小孩的归属。所以我认为被告不存在能够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
被告改嫁,无血缘无收养关系的小孩是否会仍然这么悉心照顾,这是不确定的。
被告幼师工作,是否能独自抚养好孩子,或者能独自负担请人照顾的费用。
孩子成年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控辩双方都无法支配孩子的选择,可以告知事实让他来选择,但是未成年的孩子必须得到100%妥当稳健的安排。
判给原告更稳健,更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被告对于无血缘无法律约束的孩子的一腔热血能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持续多久无从说起。被告肯定会改嫁的,继父怎么对(对于母亲来说也是无血缘关系)的孩子态度怎样都是变数。我把这个案子简单的说给我不懂法律的夫人听,她也是直接给出判给原告的意见。